我的公司法的確長得跟別人不太一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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揭穿公司面紗原則:公司法154條2項
基於「股份有限公司」是「法人」且僅負擔「有限責任」(各股東僅就自己出資額負責)的地位,加上現今公司法潮流是[經營權]與[所有權]分離,
造成「股東」有可能濫用公司的法人格對外為交易行為
使得負擔債務的主體變成「公司」而不是該「股東」(可能是自然人,可能是法人),從而把責任全部丟在公司上,避免掉自己的責任。
因此公司法修法後,引進這個源自英、美的揭穿公司面紗原則(例外情形下,否認公司的法人格,而直接去抓後面那個藏鏡人,使他負責)來杜絕可能發生的「掏空公司」造成其他投資人權益受損的情形。